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9]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23
实施时间: 1999-12-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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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现就本市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代理经租费等收入,应按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租赁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的下列收入,在1999年~2000年底前给予缓征营业税的照顾:
  1.从事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
  对虽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范围,但物业管理单位按商品住房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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