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1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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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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