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7
实施时间: 2000-4-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认真实施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宅商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的进程,并妥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在营业税征收上的欠税问题,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征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2000年3月底前销售(或预配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照顾。
  1、列入1999年底前市计划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住房;
  2、已取得上海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3、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或按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配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