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流[2000]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近据个别地市反映,对电信局的电缆、光缆及电话线代维修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0]611号答复称:“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希知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