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6]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0
实施时间: 2006-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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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现就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二手车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主体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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