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20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0
实施时间: 2007-9-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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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并申请确定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省工行及所属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省工行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增值税缴纳采取在省工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当地预缴,省工行统一清算方式进行。预征率暂定为0.5%。
  三、黄金实物由省工行统一采购,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由省工行统一进行认证并抵扣。
  四、省工行各级金融机构向下级金融机构调拨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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