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18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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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地税机关申请,原则上应集中一次向地税机关申请。有特殊情况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未能及时申请的,最迟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请,逾期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调整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税机关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县(市)地税机关审批。市(地)局可根据实际确定市(地)局和区局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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