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车辆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2]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3
实施时间: 2000-8-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省局陆续收到福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车辆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出租汽本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的规定:“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