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法[2003]25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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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一条关于已征税营业款项在退还时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中,凡已征税的款项已经开具发票的,在收到退款时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并将原发票收回,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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