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9]1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8
实施时间: 2009-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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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并注意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相结合,对达到标准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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