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6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8
实施时间: 2009-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7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税鉴证业务,保证鉴证报告质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质备案管理凡经税务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纳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师管理系统”)管理,并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