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8]17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9
实施时间: 2008-9-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5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经与河北省财政厅协商,现将省内跨市、县(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对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比照总局暂行办法执行。即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0%由总机构预缴,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