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2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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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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