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22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没有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