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5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61号)规定的备案程序执行。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