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8]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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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商定,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二、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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