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8]10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