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8]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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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新律师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原来占很大比重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改制为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为适应我省律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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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doc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