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1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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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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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9-01-0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中国保监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分类监管政策出台的主要情况。请问分类监管是怎样进行的?
  答:为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06年和2007年,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领域开始探索分类监管,根据保险经营主体在偿付能力、内控建设、业务特点、风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确立不同的监管重点。经过试点,保监会近期对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产、寿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资金运用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在发挥市场“无形之手”作用的同时,辅以必需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科学的市场调控机制,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分类监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监测指标、评价风险等级和实施监管措施四个环节。以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季度进行及时调整,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问:请问保监会推出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保监会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推进保险分类监管对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切实防范与化解行业风险。
  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指标?
  答: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反映公司风险程度的指标。
  就保险公司来说,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较好的五大类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被分为几类?对不同风险种类的机构,相应地分别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风险低,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正常。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B类,风险中等,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虽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C类,风险较高,即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全面检查;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D类,风险高,即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虽然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三类: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提高报表报送频率,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组织现场检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问:分类监管能否替代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
  答:保险业分类监管是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类监管不能替代专项监管。打比方来说,专项监管类似于专科体检,分类监管类似于根据专科体检所作的健康状况综合评价及确定治疗方案。
  保监会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