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8]1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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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其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选用“废旧物资发票”标志发售废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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