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宁夏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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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2007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交接补充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71号)文件的要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由社保部门移交税务部门负责。2008年1月1日起,先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交由地税机关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再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农村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实现全区社会保险费的“五险”统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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