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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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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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10]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