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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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维护非税收入征管秩序,实现“以票管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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