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缴纳2009年度会费及编报2008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8]1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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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9年度会费上缴及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会费缴纳工作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会费缴纳办法规定如下:
  (一)团体会费
  团体会费按年度业务收入缴纳,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团体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2008年)内从事各项业务(不含分所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业务收入表第13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会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1.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缴纳。
  2.年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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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操作流程.doc    
附件2、在外省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表格式.xls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缴纳营业税税款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