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8]9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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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重新确定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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