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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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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