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所管辖区内我市境外上市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重点是2008年度派发股息情况,并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