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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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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