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发文文号: 财政部令第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9-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部 长:谢旭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样式).doc    
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样式).doc    
送达回证(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