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08]16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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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交高新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对从事专项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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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