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8]2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代缴试点单位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为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