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字[2008]4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