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湾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法规类型: 台湾财会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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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 1 条 本准则依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 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天然气业务之部门,包括供气业务部门及装置业务部门。
  二 供气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天然气供应业务之部门。
  三 装置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表外管初次装置及表内管装置业务之部门。
  四 其他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兼营其他非公用天然气业务之部门。
  五 受管制业务: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之业务,其性质属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经营者。
  六 非管制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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