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商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湾
发文时间: 1996-9-11
实施时间: 1996-9-11
法规类型: 台湾会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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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 1 条 本办法依商业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 会计资料: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等。
  二 资料储存媒体:指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时,存放会计资料所使用之磁碟、磁片、磁带、光碟等。
  三 会计软体:指用于处理会计资料之电子计算机应用程式。
  第 3 条 商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应建立内部控制,以确保电子计算机硬体、软体、资料储存媒体及会计资料之安全、正确、完整性。
  前项内部控制应以书面规范左列事项:
  一 组织适切分工。
  二 会计软体及资料档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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