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商业会计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湾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5-24
法规类型: 台湾财会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湾
阅读人次: 6328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第 1 条 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依本法之规定。
  公营事业会计事务之处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商业,指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其范围依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
  本法所称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系指商业从事会计事项之辨认、衡量、记载、分类、汇总,及据以编制财务报表。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主管机关之权责划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
  (一)商业会计法令与政策之制(订)定及宣导。
  (二)受理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