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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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对涉及文件所附合同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在日常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单独录入,并按照2007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审核出口退税,待合同执行完毕再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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