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业务过渡期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6
实施时间: 2008-10-1
失效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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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反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拟向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收购CDMA资产及业务。按照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约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电信开始承接CDMA用户服务界面并提供服务。双方同时约定,2008年10月1日至中国电信IT支撑系统割接完成(即2009年3月31日前)期间为过渡期,由双方共同向用户提供服务。此间,用户可到联通或电信营业厅及其代办点办理CDMA业务、缴纳话费。为支持企业重组,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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