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1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1998-7-8
实施时间: 1998-7-8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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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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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