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发[2008]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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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推进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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