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运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3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6-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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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货物运费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一)销货方与购买方购销合同明确:销货方负责联系运输单位,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代垫运费;购买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与销货方结算。
  (二)承运部门收到运费后,按销货方提供的购买方名称和实际发生的运费金额开具运输发票,由销货方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三)销货方按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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