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5]19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4
实施时间: 2005-6-1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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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经各区县车购税征收机关和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核盖章确认,并按要求填报《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后,除可以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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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