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5]15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5-10-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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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掌握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新的《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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