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3]4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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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执行好省局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国税函[2002]161号)基础上,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权益。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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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