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2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
实施时间: 2007-3-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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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的除石油、烟草公司以外的所有从事商贸经营的商贸企业(包括非民贸县企业在民贸县内投资办的企业性质的分支机构)。民族贸易企业仅指商业行为,企业自产货物销售的不得享受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民族贸易企业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仍属于企业性质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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