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7]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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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适用税额,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授权,确定本地车船税的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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