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8]1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先进工作者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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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一)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今未申领过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会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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