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科政[2008]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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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法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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