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1]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3-30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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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贯彻国家有关减负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如下: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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