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重申下列要求: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放薪酬。要严格执行《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2008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