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2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我省地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我省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